邢望力獄中勞動與體罰指控:家屬稱每日勞動15小時以上、右手骨折後仍被迫重勞,獄方稱只安排剪線頭、沒有規定勞動任務
據維權網報道(經聚焦中國轉載、頁面於 2026 年 10 月 25 日恢復可讀,媒體標註 10 月 23 日),邢望力的妻子徐金翠 10 月 20 日到河南省三門峽監獄探監後披露,監獄安排邢望力剪線頭。該報道另附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三門峽白天鵝服飾”在獄內的採購記錄(5 月 28 日、6 月 29 日、8 月 21 日),並自注:這些採購記錄可證明企業生產與監獄監管之間的關係,但不證明邢望力本人所做工序或存在強迫超時勞動。MNewsTV 10 月 24 日報道,其子邢儉稱,父親因抓撓皮膚被罰站 5 天、每日勞動 15 小時以上、右手骨折後仍被強迫從事重體力勞動;監獄對家屬的答覆是“只安排剪線頭,沒有規定勞動任務”。指控與獄方說法彼此對峙,本站未獨立覈實,定性爲持續覈實。[1][2]
爲什麼重要
這條記錄值得存檔,有三個原因。其一,指控具體而嚴重:家屬給出的不是籠統抱怨,而是可覈對的細節——勞動時長(每日 15 小時以上)、處罰方式(因抓撓皮膚罰站 5 天)、傷情(右手骨折後仍被迫重勞);這類經由探監帶出的陳述,是外界瞭解在押人員處遇的主要渠道之一。其二,報道同時給出了證據的邊界: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採購記錄只能證明“三門峽白天鵝服飾”的生產、採購與監獄監管體系之間存在聯繫,報道本身明確承認,這不能證明邢望力個人參加了哪道工序、更不能證明強迫超時勞動——把證據能證明什麼、不能證明什麼分開寫,是本案必須守住的尺度。其三,家屬與獄方說法直接衝突:一方稱超時勞動與體罰,一方稱“只安排剪線頭,沒有規定勞動任務”;在勞動安排記錄、考勤、醫療檔案與監控等一手材料公開覈查之前,任何一方說法都只能歸因、不能定論。故本記錄定性爲持續覈實,並將與本站其他案卷嚴格分離,只記錄本案。[1][2]
詳細記錄
據維權網報道(經聚焦中國轉載、頁面於 2026 年 10 月 25 日恢復可讀,媒體標註 10 月 23 日):2026 年 10 月 20 日,邢望力的妻子徐金翠到河南省三門峽監獄探望丈夫後對外披露,監獄安排邢望力剪線頭。這是目前關於邢望力獄中勞動安排的最早公開陳述,來源爲家屬探監後轉述。[1]
同一篇報道附上了可公開查證的旁證: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對“三門峽白天鵝服飾”在獄內的採購記錄,日期分別爲 5 月 28 日、6 月 29 日、8 月 21 日。報道同時自我設限,明確註明:這些採購記錄可以證明企業生產與監獄監管之間的關係,但不證明邢望力本人所從事的工序,也不能證明存在強迫超時勞動。本站採錄時保留這一限定,不把採購記錄當作超時勞動的證據。[1]
MNewsTV 2026 年 10 月 24 日的報道給出了家屬一方更完整的指控:邢望力之子邢儉稱,父親因抓撓皮膚被罰站 5 天,每日勞動 15 小時以上,右手骨折後仍被強迫從事重體力勞動。同一報道中,監獄對家屬的答覆是“只安排剪線頭,沒有規定勞動任務”。兩方說法在勞動內容、勞動時長與是否存在處罰三點上全面衝突。[2]
覈實說明:本記錄中的勞動與體罰指控,全部來自邢望力家屬(妻子徐金翠、兒子邢儉)的陳述;監獄方面的說法是否認或淡化(只安排剪線頭、無勞動任務)。本站沒有獨立渠道覈對邢望力的崗位安排、考勤、處罰與醫療記錄,也未獲得監獄的正式書面回應,因此不就指控真僞下任何結論。本記錄定性爲持續覈實,後續如有家屬進一步申訴、檢察機關監督信息或新的獨立報道,本站將更新。本案與本站其他記錄嚴格分離,不與其他案卷相互引用或合併敘述。[1][2]
覈實來源
- 維權網報道,經聚焦中國(chinafocus.news)轉載《邢望力獄中求救:家屬指每天勞動15小時,三門峽服飾公司採購記錄浮現》(媒體標註 2026-10-23,頁面 2026-10-25 恢復可讀)——徐金翠 10 月 20 日探監後披露邢望力被安排剪線頭;文內附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三門峽白天鵝服飾”在獄內的採購記錄(5 月 28 日、6 月 29 日、8 月 21 日),並自注採購記錄可證明生產/監管關係,但不證明邢望力本人作業工序或強迫超時勞動
- MNewsTV,2026-10-24:《維權人士邢望力獄中遭虐待 身體狀況惡化求助國際關注》——其子邢儉稱父親因抓撓皮膚被罰站 5 天、每日勞動 15 小時以上、右手骨折後仍被強迫從事重體力勞動;監獄對家屬答覆“只安排剪線頭,沒有規定勞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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