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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發佈:2026-10-20 · 事件日期:2026-10-12

前《蘋果日報》撰稿人黃安屹開庭受審:首名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妨礙國安調查”者,兩罪均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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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歲的前《蘋果日報》撰稿人、YouTube 時事評論員黃國安(筆名黃安屹)已在區域法院開庭受審。據紐約大學美亞法律研究所 10 月 11–17 日的一週法律動態(引述《香港自由新聞》),黃被控煽動罪及披露國安調查細節罪,是首名因披露國安調查細節被檢控的人。檢方指稱,黃在兩段視頻中披露,國安警察曾於 2025 年 12 月在他計劃就致命的宏福苑大火舉行記者會當天,約他到警署“見面”;黃在庭上稱,警員當時說不得透露會面“內容”,但從未說過不能提“見面”本身。[1]

爲什麼重要

此案值得記錄,有三個原因。其一,它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妨礙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調查”罪的首宗檢控——該條文 2025 年 5 月才經附屬法例增設,黃國安案將成爲這條新罪名的第一個判例,決定“被國安警約談後能否公開談論此事”的邊界。其二,被告的身份與抗辯具有標誌性:71 歲的前《蘋果日報》撰稿人,以“媒體工作者報道新聞”爲由不認罪,把案件變成了“新聞工作 vs 國安保密”的直接對撞;保護記者委員會去年 12 月就此案發表聲明,正是把它定性爲記者騷擾案。其三,案件的導火索是宏福苑大火——香港數十年來最致命的火災,圍繞火災救援的言論已導致至少五人被控煽動,黃案是其中最新一宗,顯示災難問責言論正被系統性納入國安執法範圍。需要保守對待的是:庭審仍在進行中,控辯雙方對“警員當時到底說了什麼”各執一詞,本站未能旁聽庭審;黃是否“蓄意”妨礙調查、其言論是否構成煽動,有待法庭裁決。故本記錄定性爲持續覈實。[1][2][3]

詳細記錄

據 USALI 一週法律動態:前《蘋果日報》撰稿人黃國安(筆名黃安屹)在其 YouTube 頻道評論時事,已因煽動罪及披露國安調查細節罪在區域法院開庭。他是首名因披露國安調查細節被檢控的人。檢方指稱,黃在兩段視頻中披露,國安警察曾於 2025 年 12 月在他計劃就致命的宏福苑大火舉行記者會當天,約他到警署“見面”;黃在庭上回應稱,警員當時表示不應透露會面期間“說了什麼”,但從未告訴他不能提及“見面”本身。[1]

據庭審報道,黃安屹對兩項控罪均不認罪。他承認發佈了相關視頻、披露了與國安警察的會面,但辯稱其行爲合法,因爲他認爲自己是以媒體工作者身份在報道新聞。據出庭作證的警司稱,警方收到情報,指被告與另外幾人計劃就宏福苑大火舉行記者會,意圖“製造社會內部矛盾、危害國家安全”,因而在 2025 年 12 月 2 日約談了他。[2]

案件背景:2025 年 12 月 2 日,黃國安被國安警帶走問話,據報當時他簽署了一份保密協議;隨後他在 YouTube 上公開談論此事。12 月 6 日,國安警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調查作出妨礙行爲”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爲”拘捕 71 歲的黃國安,這是該“妨礙調查”罪名設立以來首次拘捕。12 月 9 日,裁判官拒絕其保釋申請,還押候審。警方當時稱需六週時間審查約 2400 段視頻(多爲 30 分鐘以上)及 15 部被扣押電子設備。兩罪每項最高可判七年監禁。保護記者委員會 2025 年 12 月 7 日發表聲明,要求中國及香港當局立即停止騷擾記者、釋放黃國安,允許媒體自由報道這場數十年來最致命的火災。[2][3]

覈實說明:本記錄綜合 USALI 一週法律動態(引述《香港自由新聞》)、庭審報道及保護記者委員會 2025 年 12 月聲明。庭審仍在進行中,控辯雙方對警員當時的口頭指示內容各執一詞,本站未能旁聽庭審;“蓄意妨礙”與“煽動意圖”的認定有待法庭裁決,中國及香港官方未就本案發表新的公開說明。故本記錄定性爲持續覈實,將繼續跟進判決結果。[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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