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童控雙鴨山市人民醫院延誤救治致重傷:四次報案後,公安拒絕鑑定與證人取證、終止調查,檢察與紀委渠道亦未獲支持
王小童是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居民。2025 年 11 月 24 日,她因急症腸梗阻到雙鴨山市人民醫院就診——這已是她第三次因同樣的病住進這家醫院,前兩次都以保守治療治癒出院。這一次,她在醫院裏的近 40 個小時病情一路惡化:11 月 25 日,家人買來胃管後,醫院給她下了管,卻始終處於無效狀態,她多次請求調整都被忽略;25 日早上,代查房的徐醫生已在病歷中記下她出現部分腹膜刺激徵,25 日中午起她又出現寒顫、震顫、視物模糊、心率升高,體溫一度只有 35 度;25 日晚在佳木斯,夏主任主動詢問並處置,減壓才初步見效;26 日她正式入住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入院查體記有腹肌緊張、壓痛與反跳痛,她住院 8 天才出院。她認爲醫院的延誤造成瀰漫性腹膜炎等嚴重後果、傷情達到重傷二級。此後她四次向公安機關報案:2026 年 1 月 26 日就醫院延誤電話報警,臥虹橋派出所接報警回執在卷;2 月 26 日,「王小童被故意傷害一案」正式受案;但公安始終沒有委託傷情鑑定,也沒有向她提出的兩名證人取證,3 月 23 日即以「沒有違法事實」終止調查——就在終止當天,她還在電話裏追問證人取證的事。她向尖山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5 月 22 日得到的答覆是公安不立案「符合法律規定」,通篇沒有回應鑑定問題;紀委渠道則將她推回衛健委與司法程序。本站已取得她提供的完整證據包——四次住院病歷、約 90 段通話錄音與全部文書原件,並逐項覈對;四份官方文書原件刊於本頁「關鍵證據」區。本記錄定性爲持續覈實。[1][3]
爲什麼重要
這是本站收到的材料最完整的一份個人維權投稿:四次住院病歷、四份官方文書、約 90 段通話錄音俱全,她把近兩年走過的每一步都留下了憑據。一名普通病人因爲一場住院,先後走過醫院、公安、檢察院、紀委——這份記錄把這條路完整地記了下來。有關方面至今未就此事公開發表回應;記錄長期保存在本站,隨進展更新。
詳細記錄
投稿人與投稿經過:王小童(英文名 Claire),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人。她於 2026 年 10 月 26 日向本站投稿郵箱發來首信,10 月 27 日凌晨又兩次回信補齊經過與材料清單;其後她把自己保存的完整證據包——四次住院的病歷複印件、約 90 段通話錄音、全部文書與申請材料——下載轉交本站。按本站投稿政策,投稿即表示同意本站在覈實後發表;她可隨時要求修改或撤下。10 月 28 日,她再次來信——案件時間已久、憑記憶講述難免有偏差——對記錄中三處作出更正與精確化,本站已按她的說明逐處修改(詳見下文覈實說明)。[1]
就診經過:202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王小童因腸梗阻發作到雙鴨山市人民醫院急診,16 時 41 分收入普外二科,血壓只有 85/64。她這次來信更正了入院時的一個細節:她真正的腸梗阻腹痛只有一天,此前三天是痛經加上經期的胃腸紊亂,那種痛與腸梗阻的痛症狀不同、強度也不同——腸梗阻的痛若持續五天,她根本無法忍受。她有結核性腹膜炎病史十餘年,腸梗阻反覆發作:2024 年 12 月、2025 年 7 月,她兩次在同一家醫院的普外一科住院,都以胃腸減壓等保守治療治癒出院,病歷在卷。她原本以爲這一次也會像以前那麼治。可是這一次完全不同:11 月 25 日凌晨,她疼得受不了、打電話向醫院求救,錄音在卷;25 日,家人買來胃管後,醫院給她下了管,但管子始終處於無效狀態,她多次請求調整,都被忽略。25 日早上,代查房的徐醫生已在病歷裏記下她出現部分腹膜刺激徵——腸液滲出刺激腹膜,纔會出現這樣的體徵,這也印證了她那一整夜疼痛難忍是真實的。25 日中午起,她開始出現寒顫、震顫、視物模糊、心率升高,體溫一度降到 35 度;其中一部分症狀被徐哲記進了病歷,35 度的體溫則無人記錄。當晚家人帶她趕到佳木斯,夏主任主動詢問並處置——減壓這才初步見效,此時距她入院已超過 24 小時。因醫保結算問題當晚又折返雙鴨山;到 11 月 26 日,她的腹部壓痛、腹肌緊張與反跳痛更加明確,她說主治醫生查體後對她說「比昨天嚴重了,根本問題沒有解決」。當天 11 時 10 分,她正式入住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入院查體記有「腹肌緊張,左腹部壓痛及反跳痛陽性」,當日行內鏡下置管,住院 8 天。她指控:醫院明知她的病情與自身條件,仍把她收下、拖着不治、也不及早轉院,是近 40 小時的延誤把她拖進了腹膜炎與休克前兆。而兩家醫院的病歷診斷欄裏,自始至終只寫了「腸梗阻」四個字。[1]
關於傷情「重傷二級」:王小童依據病歷與《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認定:瀰漫性腹膜炎對應的正是重傷二級。這一認定她寫進了給紀委的投訴材料,也曾發表在微博。這個認定在法律上本應由司法鑑定來蓋章,而鑑定程序的大門從一開始就被關上了:公安受案後從未委託鑑定,檢察院的人在電話裏讓她「自行委託」——可她這次特地把這一點說清: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只有公檢法有權委託,個人自己根本委託不了。所以今天沒有一份鑑定書,不是因爲她的傷不夠格,而是因爲沒有一個有權啓動鑑定的機關肯爲她啓動。本站把她的病歷、她的論證與錄音全部擺出來:她傷得有多重,材料自己會說話;缺的那道程序,是有關方面欠她的。[1]
報案與公安處理:王小童先後於 2026 年 1 月 23 日、1 月 29 日、2 月 6 日、2 月 26 日四次向公安機關報案,其中兩次留有派出所的文書原件。2026 年 1 月 26 日 9 時 02 分,她電話報警稱醫院延誤治療造成瀰漫性腹膜炎和一系列重傷症狀、要求刑事立案,臥虹橋派出所出具接報警回執:回執記下她對治療方案(「胃腸減壓」「胃飼石蠟油」)等問題的存疑,民警告知她,醫療專業問題可向衛生健康委員會、醫學會申請專家委員會複覈鑑定,認爲個別醫生違規治療可向紀委監察部門投訴。2026 年 2 月 26 日,她報稱的「王小童被故意傷害一案」被正式受理,受案登記表文號雙尖公(臥)受案字〔2026〕45 號,案件編號 A2305025200002026020014(回執上的查詢密碼與辦案民警手機號,本站不予公開)。受理之後,她等來的不是調查,而是一再拖延:她提出的兩名證人——佳木斯同病房的病友與接診她的夏醫生——公安始終沒有去取證;她要求的傷情鑑定,公安始終沒有委託。2026 年 3 月 23 日,臥虹橋派出所出具《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雙尖公(臥)行終止決字〔2026〕77 號),以該案「具有沒有違法事實的情形」爲由終止調查。就在終止的當天上午,她還在電話裏向辦案的翟警官追問證人到底找了沒有(錄音覈對見下文)。終止之後,她憑查詢密碼到黑龍江省公安機關執法公開平臺上查自己的案子:3 月 31 日與 4 月 4 日兩次查詢錄屏顯示,案件信息再也查不出來——4 月 4 日那次,頁面在提交後彈出「請填寫參數」,編號與密碼被清空。她認爲自己的案子在平臺上被人刪掉了;平臺爲什麼查不到,公安至今沒有給她一個說法。[1][3]
檢察監督、督察與紀委:終止調查後,王小童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2026 年 5 月 22 日,尖山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立案監督審查通知書》(雙尖檢立監控申審通〔2026〕4 號):尖山分局已向該院說明不立案理由,該院認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不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通篇沒有回應她從頭到尾最核心的請求——先給她做傷情鑑定,再談立不立案。她問的是鑑定,答覆繞開了鑑定。其後她繼續給檢察院打電話:5 月 25 日,雙鴨山市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在電話裏向她說明,立案監督在基層「只能進行一次」,並說了一句「這個人民醫院現在我知道的醫療事故就有很多,我也很同情」;6 月 12 日,尖山區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告訴她,其系統裏沒有查到她的案件。公安督察方面,尖山分局警務督察大隊的付姓警官曾於 2 月 27 日來電向她確認案件已受理(錄音在卷);她手機裏的通話記錄顯示,2 月 27 日至 3 月 30 日間雙方有多次通話往來。紀委渠道:2025 年 12 月 15 日,她打電話向紀檢監察渠道舉報醫院管理問題,被告知不屬受理範圍、應去找衛健委或走司法程序;她又正式向雙鴨山市紀委提交書面投訴,追究市信訪局與市衛健委在辦理她信訪事項中的推諉,投訴材料在卷。她在 X 上持續發帖講述此事經過。[1][2][3]
覈實說明(2026 年 10 月 28 日更新):本站取得投稿人提交的完整證據包:文書與申請材料十餘件、四次住院病歷複印件(雙鴨山三次、佳木斯一次)、通話錄音約 90 段及查詢平臺錄屏。全部材料本站逐件覈對:四份官方文書逐字讀過,四份病歷的關鍵頁通讀,關鍵節點的錄音逐段聽過,覈對結果都寫在正文裏。10 月 28 日,投稿人再次來信更正三處——她說案件時間已久、憑記憶講述難免有偏差:一是腹痛的實際天數與性質,二是胃管下管後始終無效及症狀出現的準確時間,三是兩種司法鑑定的區別。本站已按她的說明逐處修改摘要與正文。
病歷覈對:本站取得她各次住院的病歷複印件並逐頁覈對。雙鴨山市人民醫院病案首頁與入院記錄載明,她於 2025 年 11 月 24 日 16 時 41 分經急診收入普外二科,主訴爲噁心嘔吐伴腹痛五天,入院血壓 85/64mmHg、無發熱寒戰(對「五天」這一處,投稿人已來信更正:她真正的腸梗阻腹痛只有一天,此前三天是痛經與經期胃腸紊亂,痛的性質與強度都不同——病歷的原記載與她本人的更正,本站一併留在這裏);2025 年 11 月 26 日 7 時 50 分出院,病案首頁「離院方式」登記爲「非醫囑離院」,實際住院 2 天,出院診斷僅列「腸梗阻」,無手術記錄。需要說明的是,她離院不是放棄治療——當天 11 時 10 分她即入住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繼續搶救;「非醫囑離院」是院方的登記口徑,把爲轉院救命而離開寫成病人自己的責任,正是她要討的說法之一。此前她確曾在同一家醫院住院兩次: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7 月 13 日至 18 日,均爲普外一科、腸梗阻、治癒出院——與她「曾在同一家醫院以保守治療治癒過兩次」的說法相符。
轉院後病歷(佳木斯):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病歷載明,她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 11 時 10 分入院,住院 8 天,12 月 4 日出院。該院入院查體記錄「腹肌緊張,左腹部壓痛及反跳痛陽性」(即腹膜刺激徵),腹部影像提示不全腸梗阻,入院當日行內鏡下置管,出院時二便通暢、一般狀況良好。查體已明確出現腹膜刺激徵、說明腹腔內已有嚴重炎症反應,該院出院診斷卻仍只寫「腸梗阻」,沒有把腹膜炎寫進去——爲什麼,院方從未向她解釋。佳木斯的出院記錄另轉引稱,她在雙鴨山住院期間的血常規白細胞爲 12.69×10⁹/L、下腹部 CT 提示盆腔積液。
胃腸減壓到底做成了什麼樣——投稿人這次把這一段說得更準確了,本站按她的更正改寫:11 月 25 日,家人買來胃管後,雙鴨山市人民醫院給她下了管,但管子始終處於無效狀態,她多次請求調整均被忽略;到 25 日晚在佳木斯,夏主任主動詢問並處置,才初步解壓。佳木斯出院記錄轉述雙鴨山經過時寫道,院方曾「給予禁食、胃腸減壓及補液等對症治療,並鹽水灌腸 2 次,灌腸後可排少量大便,腹痛症狀減輕」——下過管,這一點如今能對上;對不上的,是管子下了之後到底有沒有起作用、病人一再請求調整爲什麼無人理會。下管與調整的醫囑單和執行記錄都握在醫院手裏,從來沒有向她出示過;如果管子下得對、調得及時,記錄上必有時間——把她拖到出現腹膜刺激徵、寒顫的這近 40 小時裏,減壓到底做成了什麼樣,不該由躺在病牀上的人自證,該由雙鴨山市人民醫院拿出醫囑來回答。
錄音覈對:她提供的通話錄音約 90 段,本站抽聽了與關鍵節點對應的數段。2026 年 3 月 23 日與辦案民警(翟姓警官)的通話中,她追問公安是否已向她提出的兩名證人(同病房病友與佳木斯的接診醫生)取證,民警未確認已取證、稱調查主要以醫院爲對象,並告知當天下午出具書面決定——當日公安即作出終止調查決定。2026 年 5 月 25 日雙鴨山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在通話中向她說明,立案監督在基層只能進行一次、她可自行委託司法鑑定,並個人表示「這個人民醫院現在我知道的醫療事故就有很多」。2026 年 6 月 12 日尖山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在通話中稱,其系統內沒有查到她的案件。2026 年 2 月 27 日,尖山分局警務督察人員曾來電向她確認案件已經受理。另,2025 年 12 月 15 日她向紀檢監察渠道電話舉報醫院管理問題時,被告知該事項不屬其受理範圍、應向衛生健康部門反映或走司法程序。
還差的從來不是她的材料,而是有關方面的程序與回應:其一,傷情等級至今沒有結論,不是因爲她拿不出東西,而是公安受理之後沒有委託鑑定、就以「沒有違法事實」終止了調查——鑑定書她因此不可能有;檢察院工作人員讓她「自行委託」,可按她這次的說明,人體損傷程度鑑定關係輕重傷與判刑、只有公檢法有權委託,個人根本委託不了,那道門從一開始就不向她開。她說,自己當初積極推進刑事程序,一大半原因正在這裏——公檢法有權委託本案所有相關的鑑定;另一半原因,是證人證言不及時提取就會被忘記。可她把刑事程序推到底,鑑定沒有人委託,證人也沒有人去問。她問:拒絕提取證人證言導致的證據滅失,和消滅證據有什麼區別?本站把這個問題原樣記在這裏,等有關方面回答。其二,治療到底有沒有延誤、與病情加重有沒有因果——她這次更正本站原來的說法:這要通過民事司法鑑定,即醫療損害司法鑑定來確定;公檢法有權委託,衛生部門也有權委託,這是民事程序,司法鑑定機構給出的委託條件並不苛刻。這正是接報警回執里民警指給她的那條路的實質——能啓動的機關不止一家;可按她的陳述,她一路走過去,各處互相推諉,至今沒有一家真正爲她啓動。其三,醫院、公安、檢察機關除已出具的幾份文書外,從未公開回應過她的任何一項具體指控。本站會繼續跟進,也歡迎有關方面作出回應。四份官方文書原件已刊於本頁「關鍵證據」區(受案回執的查詢密碼與辦案民警電話已遮蔽);她提交的書面材料與病歷關鍵頁,遮蔽身份證號、住址與電話後,附於本頁末尾的「證據下載」區,供讀者下載覈對。
編後記:這份記錄裏的每一樣東西,都是王小童自己一樣一樣攢下來的——四次住院的病歷、近九十段通話錄音、一摞文書。她把它們交到本站,是希望自己的遭遇能被完整地留下來、被更多人看見。本頁的文書原件與覈對結果將長期保存;她有新的進展,本站隨時補記。願意提供幫助的律師、媒體與讀者,可通過本站投稿郵箱與我們聯繫;被提及的有關方面如有回應,本站全文刊出。
覈實來源
- 投稿人王小童向本站提交的投稿與補充說明(2026-10-26 首信、2026-10-27 兩封回信、2026-10-28 更正信,本站投稿郵箱收件):自述就診經過、四次報案日期、公安拒絕鑑定與提取證人證言、行政終止調查、案件在陽光執法平臺上查不到一事、檢察院答覆、紀委拒絕受理;證據包原件其後經投稿人下載轉交本站,含文書、四次住院病歷與約 90 段通話錄音,本站已清點核對(2026-10-27)
- 王小童的 X 賬號 @clairelovecake1 帖子(她與辦案中隊長的電話錄音及紀委舉報經過發佈於此)
- 投稿人提供的四份文書複印件與三段錄屏(經本站逐份覈對,2026-10-27):雙鴨山市公安局臥虹橋派出所《接報警回執》(2026-01-26)、《受案回執》(雙尖公(臥)受案字〔2026〕45 號,案件編號 A2305025200002026020014,2026-02-26)、《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雙尖公(臥)行終止決字〔2026〕77 號,2026-03-23)、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審查通知書》(雙尖檢立監控申審通〔2026〕4 號,2026-05-22);黑龍江省公安機關執法公開平臺查詢錄屏(2026-03-31、2026-04-04)與“尖山分局警務督察大隊”通話記錄錄屏。受案回執上的查詢密碼與辦案民警手機號,本站不予公開
本記錄依據投稿人王小童提交的完整證據包與本人陳述作成,文書原件刊於本頁;有新材料或有關方面回應時,本站隨時更新。
本頁爲機器翻譯,如有出入以中文原文爲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