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訪民在五中全會期間接連遭攔截:朱正明監視居住期滿當日改遭行政拘留十天,多名訪民在車站與家門口被攔
據聚焦中國(ChinaFocus)10 月 31 日發表的綜述報道,江蘇無錫維權人士朱正明 10 月 27 日迎來監視居住期滿之日,卻在同一天改遭另一份處罰: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編號梁公(治)解監字〔2026〕7 號)的同時,又以“阻礙執行職務”爲由決定對他行政拘留十天;拘留所 27 日沒有收人,28 日上午他還是被押了進去。綜述稱,同一時期無錫還有多名訪民在出行途中或家門口被攔:10 月 26 日惠山區訪民樊永平準備從無錫火車站去南京時被山北派出所相關人員攔下並帶回,梁溪區訪民姜龍妹也在無錫火車站被屬地公安帶回;10 月 27 日錫山區訪民顧學星抵達北京南站後遭無錫駐京人員攔截,隨後被帶回無錫。綜述把這一組事件放在北京重要會議期間地方政府對上訪活動高度防範的背景下敘述。[1]
爲什麼重要
這組事件值得記錄,有三個原因。其一,時間銜接本身就是關鍵事實: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是六個月,期滿解除與新的行政拘留出現在同一天,使當事人幾乎沒有恢復自主生活的間隙——綜述明確指出,最需要追問的是新處罰所依據的具體行爲、發生時間和證據,以及誰作出決定、如何審查其必要性,單憑一紙新決定不能替代對實體事實和程序正當性的解釋。其二,這不是孤立個案:綜述在同一篇報道里列出至少六名無錫申訴者在 10 月 24 日至 28 日之間的遭遇,地點從火車站、北京南站、行政機關門口延伸到住宅樓下,參與攔截的除了警察,還有信訪幹部、社區人員和保安公司人員,呈現出一種系統性的出行阻斷。其三,個案背後的訴求本身長期未解:樊永平的爭議可追溯到 2014 年在啓東的一起醫療收費和人身傷害爭議,朱正明的爭議源於與工作單位的勞動糾紛——申訴者要去南京或北京,原本就是因爲他們認爲本地機關沒有解決爭議,而屬地機關若同時掌握受理投訴、人員信息、安排攔截和動用安保的權力,申訴就容易被轉換爲“防止進京”的任務。需要保守對待的邊界同樣清楚:本記錄的事實全部來自聚焦中國綜述所引述的《民生觀察》與維權網報道,警方與有關部門未就這些攔截與處罰公開回應,新處罰的具體行爲與證據未見披露,故定性爲持續覈實。[1]
詳細記錄
據聚焦中國綜述引述《民生觀察》10 月 28 日的報道,朱正明的爭議可以追溯到與工作單位的勞動糾紛:他曾在位於無錫的公安部交通研究所工作,自稱遭到無故解僱,此後長期舉報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問題。2026 年初,無錫梁溪公安以涉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對他採取取保候審措施;4 月 28 日,公安又以其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爲由,把措施改爲監視居住。到 10 月 27 日,監視居住已滿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79 條明文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限屆滿應及時解除。梁溪分局的解除決定書編號爲梁公(治)解監字〔2026〕7 號。然而解除文書與新的處罰決定在同一天出現:警方改以“阻礙執行職務”爲由行政拘留十天。兩項措施名稱、法律性質不同,卻使同一個人幾乎沒有恢復自主生活的間隙。綜述強調,這裏最關鍵的調查對象,是新處罰所依據的具體行爲、發生時間和證據,以及誰作出決定、如何審查其必要性。[1]
朱正明並非無錫唯一在這一時期受到限制的申訴者。10 月 26 日,惠山區訪民樊永平準備從無錫火車站去南京,被山北派出所相關人員攔下並帶回;報道指其店鋪門口隨後有人持續看守。樊永平長期就 2014 年在啓東的一起醫療收費和人身傷害爭議申訴,自述多次行政及司法救濟沒有解決問題。同日,梁溪區訪民姜龍妹也在無錫火車站被屬地公安帶回。據維權網披露,家門外隨後出現保安公司人員,阻止她外出,甚至影響日常買菜;她報警後,得到的回應竟是讓她與保安公司交涉。綜述指出,如果執行限制的是社會僱員,公衆更有理由追究究竟是哪一個政府部門作出安排,誰付錢、誰指揮、誰對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承擔責任。[1]
10 月 27 日,錫山區訪民顧學星抵達北京南站後遭無錫駐京人員攔截,隨後由無錫公安和信訪人員帶回,28 日凌晨到達無錫。另有錫山區訪民朱樂英在 24 日、25 日前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反映問題,兩次被東亭派出所口頭傳喚,每次據報被留置約八小時。無錫新吳區訪民黃民菊則在區政府信訪時被社區人員帶回。綜述寫道,車站、行政機關門口、住宅樓下成了不同的控制節點,參與者除了警察,還有信訪幹部、社區人員和保安。這一組事件的政治背景,是北京重要會議期間地方政府對上訪活動的高度防範;但申訴者要去南京或北京,原本就是因爲他們認爲本地機關沒有解決自己的爭議。[1]
十月的無錫還有更深的一層。77 歲的陸琴媛 10 月 25 日公開舉牌,控訴自己因聲援當地維權人士沈愛斌而長期受到看守和限制。她宣稱遭非法拘禁達 350 天,並指控公安人員及受僱人員侵害她的權利。圍繞沈愛斌的訴訟也未結束:無錫市濱湖區法院 10 月 14 日作出(2026)蘇0211行初186 號行政判決,駁回他針對十天拘留處罰的訴訟請求。綜述指出,訪民不只是路途受阻;有人因支持另一個申訴者而加入被監控羣體,有人取得判決後仍無法消除對執法合法性的爭議。綜述還援引《憲法》第 37 條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第 41 條保障申訴控告檢舉權利並明令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指出地方政治會議不會自動暫停這些保障;截訪和上門看守究竟依據什麼法律程序、如何救濟、能否獲得書面決定,纔是圍繞無錫案件必須追問的內容。[1]
覈實說明與本站關聯:本記錄的核心事實——朱正明監視居住期滿當日改遭十天行政拘留及其文書編號與時間線、樊永平與姜龍妹 10 月 26 日在無錫火車站被攔、顧學星 10 月 27 日在北京南站被攔截帶回、朱樂英兩次被口頭傳喚、黃民菊在區政府信訪時被帶回、陸琴媛 10 月 25 日舉牌與沈愛斌 10 月 14 日判決——均來自聚焦中國 10 月 31 日綜述所引述的《民生觀察》與維權網報道;警方與有關部門未就這些攔截與處罰公開回應,新處罰的具體行爲與證據未見披露,本記錄全程保留歸屬。同一篇綜述中關於盧思位出獄後遭跟蹤與北京嘉泉教會牧師被批捕的內容,本站此前已分別收錄(盧思位 10 月 28 日、嘉泉教會 10 月 30 日更新),本記錄不再重複,僅收錄其中此前未報的無錫訪民部分。本記錄定性爲持續覈實,將繼續跟進朱正明拘留期滿後的狀況與相關申訴的後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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