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841號出入境管理規定生效,人權組織質疑限制出境裁量擴大
中國國務院第841號令於9月15日生效,明確多類不准出境、入境情形。人權觀察認為,部分「國家安全」等表述範圍寬泛,可能擴大行政機關限制出境的裁量。
為什麼重要
離開任何國家(包括本國)的權利受到國際人權標準保護。新規定影響中國公民、外國人和出入境服務機構,也關係到當事人能否及時獲知限制理由並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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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務院第841號令《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於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規定共19條。第三條要求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申請事由「真實、合法」;第四條規定,對部分受到行政處罰者,或被認定在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者,可以決定六個月至三年不准出境。[1]
第四條還規定,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第六條通常要求書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但在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刑事案件偵查等情形下,可以不告知當事人。[1]
中國官方解釋稱,新規旨在規範出境入境管理、保護合法權益,並應對跨境賭博、電信網絡詐騙、非法技術外流等問題。路透社報道,新規生效後,台灣方面對有關技術安全和執法裁量的條款表達擔憂;中國方面則表示,新規為包括台灣居民在內的人員提供更好法律保障。[2]
人權觀察認為,「高風險」「真實、合法」及「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等表述缺乏充分界定,可能擴大限制出境的行政裁量,並質疑在特定情形下不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和行動自由標準。這是該組織依據國際人權標準作出的評估,不是法院已經作出的法律結論。本站核實並確認的是法規文本、生效日期和公開表態;實際執行範圍、個案救濟及司法審查情況仍需持續跟蹤。[3]
核實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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